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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新寧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學法制度》等8個制度的通知

            來源:新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作者:新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編輯:redcloud 2011-02-24 16: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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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政辦發〔2010〕36號

              新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新寧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學法制度》

              等8個制度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省市駐新各單位:

              《新寧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學法制度》、《新寧縣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制度》、《新寧縣行政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制度》、《新寧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制度》、《新寧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新寧縣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新寧縣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制度》和《新寧縣行政賠償報備制度》已經縣人民政府決定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新寧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學法制度

              為充分發揮領導干部學習法律的表率作用,增強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意識和能力,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2008〕17號)和《新寧縣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第二個五年規劃(2010年—2014年)》文件要求,結合縣人民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縣人民政府把學習法律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任務來抓,做到年度有安排,學習有計劃,年終有總結,通過學習法律知識,不斷提高縣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縣人民政府領導干部要高度重視法律學習,牢固樹立憲法和法律的觀念,增強法律素養和專業素質,注重提高自身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自覺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各種矛盾和問題。

              三、縣人民政府領導干部學習法律,應堅持學以致用,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原則,堅持個人學習與集中學習相結合,以個人自學為主。

              四、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集中學習法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年度不少于四次,學習的范圍和重點是:

              (一)實施依法治國方略,推進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論;

              (二)規范政府共同行為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范性文件;

              (三)與本職工作密切相關和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專業法律知識;

              (四)保密、廉政、防止職務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制度;

              (五)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公文處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六)國家、省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七)縣政府常務會議研討相關問題所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五、參加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學法的領導干部包括縣長、副縣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縣政府法制辦主任、副主任以及其他需要列席的科、局領導干部。

              六、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學習法律,縣政府辦應安排專人記錄,參加學習的人員應當做好學習筆記。

              七、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學法計劃及年度安排由縣政府法制辦擬訂,報縣政府領導審定后實施。

              八、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部門,應參照本制度制定本鄉鎮、本單位學法制度。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寧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制度

              為規范我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決定相結合的決策機制,提高政府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切實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200817號)、《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和《新寧縣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第二個五年規劃(2010年—2014年)》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該制度。

              一、該制度所稱重大行政決策聽證,是指經濟和社會事務中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在作出決策前,由政府或主管部門組織社會有關方面對該事項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障政府決策科學、民主、透明的政務活動。

              二、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高效、便民的原則。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重大行政決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接受社會監督。

              三、重大行政決策涉及下列事項之一的,應當組織聽證,但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編制城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礦產資源規劃,道路交通規劃;

              (二)城鎮重大改造項目;

              (三)土地管理、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生態環境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事項;

              (四)制定與公共安全直接有關、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重大行政措施;

              (五)制定涉及公眾利益的規范性文件;

              (六)縣人民政府認為應當聽證的其他重大行政決策;

              (七)法律規定的應當聽證的其他重大行政決策。

              四、縣人民政府組織重大行政決策聽證,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組織實施。

              根據需要,縣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或指定與決策事項相關的政府工作部門負責組織聽證。

              五、擬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聽證事項應通過新聞媒體、政府網站、張貼公告等形式進行公示。

              六、舉行聽證會,設聽證主持人,組織實施聽證會。根據聽證事項的性質、復雜程度及影響范圍,確定聽證代表的范圍、條件、數量,并將名單向社會公布。聽證舉行10日前,應當告知聽證代表擬作出行政決策的內容、理由、依據和背景資料,確保聽證參加人對有關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平等、充分的質證和辯論。聽證會后,應如實、全面、及時形成聽證報告,聽證報告是作出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七、對應當聽證而沒有聽證的重大事項,不得提交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寧縣行政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

              工 作 制 度

              為加強我縣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管理,維護法制統一,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2008]17號)、《湖南省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和《新寧縣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第二個五年規劃(2010年—2014年)》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是指本縣縣一級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可以反復適用的文件。包括縣人民政府制發的規范性文件和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制發的規范性文件。

              二、行政規范性文件實行定期清理制度,按規定每偶數年的第三季度清理一次。

              三、縣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清理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指定文件原起草單位負責;多個單位聯合起草的,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指定原牽頭單位負責牽頭清理。部門規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制定機關負責。

              四、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的,應予修改或者廢止:

              (一)主要內容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

              (二)制定依據已經修改或廢止的;

              (三)適用期已過或調整對象已消失的,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

              (四)規范性文件之間互相矛盾的;

              (五)其他應當修改或廢止的情形。

              五、清理單位對負責清理的縣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提出予以修改或者廢止建議的,應將有關材料報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材料包括規范性文件文本、修改廢止建議書。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后報縣人民政府,按照《湖南省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六、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應當及時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布。公布的內容包括繼續有效、廢止和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未列入繼續有效的文件目錄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新寧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制度

              為了加強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據有關工作要求,結合縣人民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設立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團,負責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縣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處理法律顧問團日常工作。

              二、法律顧問團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為縣政府的重大決策、行政行為、合同行為及其他法律事務提供法律意見;

              (二)受縣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民事、行政訴訟和仲裁活動以及其他非訴法律事務;

              (三)指導和協助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的法律顧問工作;

              (四)受縣人民政府領導委托,辦理其他法律服務事項。

              三、縣政府法制辦公室主任兼任法律顧問團主任,主持法律顧問團全面工作并負責召集法律顧問會議。

              四、縣人民政府討論、決定重大問題涉及法律事務的,應當通知法律顧問團派員參加或提供書面法律意見。

              五、法律顧問團的法律顧問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全民教育法學本科以上學歷或法學專科且具有五年以上法律工作經歷;

              (二)具有所從事的法制、律師、審判、法學教學等領域五年以上的工作經驗;

              (三)思想正派,作風端正,具有較強的工作責任感和使命感。

              六、法律顧問團的法律顧問,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由法律顧問團根據情況從政府部門的法規科,以及律師、法官、從事法學教學的人員中選聘。

              七、縣政府法律顧問任期五年,可連聘連任,縣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需要決定解聘。

              八、法律顧問團所需工作經費,由法律顧問團在年初提出預算,報縣財政安排解決,實行專款專用。縣財政、審計部門對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審計。

             

             

             

             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

              為規范依法決策,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2008]17號)、《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和《新寧縣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第二個五年規劃(2010年—2014年)》文件要求,結合縣人民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是指:

              (一)編制城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礦產資源規劃,道路交通規劃;

              (二)城鎮重大改造項目;

              (三)土地管理、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生態環境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事項;

              (四)制定與公共安全直接有關、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重大行政措施;

              (五)制定涉及公眾利益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六)縣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審查的其他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二、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負責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重大行政決策的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承辦單位)等相關單位配合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做好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三、為提高工作效率,決策承辦單位在決策事項的前期調研,

              論證階段,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可以參加該決策事項的前期調研、

              論證工作。

              四、決策承辦單位向縣人民政府報送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決策方案和決策方案說明(含基本情況介紹、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決策成本效益說明);

              (二)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據;

              (三)有關統計數據,調查分析和評估報告等材料;

              (四)有關征求意見的綜合材料;

              (五)專家咨詢論證材料、聽證材料;

              (六)決策承辦單位法制機構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七)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決策承辦單位應對上述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

              五、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應從以下三個方面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審查:

              (一)決策權限是否合法;

              (二)決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決策內容是否合法;

              六、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書面審查;

              (二)到有關單位進行調查研究,必要時可以外出進行考察;

              (三)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征求意見等形式,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

              (四)組織有關專家進行法律咨詢或論證,聽取有關專家的意見或建議;

              前款(二)、(三)、(四)項的工作時間,不計算在第七條規定的時限內。

              七、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在收到決策承辦單位報送的決策方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情況復雜的經分管縣長批準,可延長10個工作日;縣人民政府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要求的時限完成審查工作。

              八、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認為決策方案需要補充材料或修改完善的,可直接要求決策承辦單位辦理,決策承辦單位應在指定期限內完成。

              補充材料或修改完善的期間不計算在審查時限內。

              決策承辦單位對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提出的意見有異議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充分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依據材料。

              九、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向縣人民政府報送的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意見,應當明確提出合法或者違法,部分合法或者部分違法的意見和理由、依據,以及相關的意見和建議,對與決策承辦單位不一致的意見,應當在合法性審查意見中予以說明。

              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出具的審查意見,只供政府內部使用,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向外泄露。

              十、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是縣人民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重大行政決策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未通過合法性審查的,不予提交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縣人民政府不予作出決定。

              對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的重大行政決定,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合法性審查不合法作出決策的,依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的規定,對責任人給予處分。

              十一、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研究決定重大行政決策時,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負責人應當出席會議,并應就合法性審查情況作出說明。

              十二、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所需經費,由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提出專項預算,由縣財政安排解決。

              十三、各鄉鎮、各部門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可參照本制度執行。

              十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寧縣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

              為維護法制和政令統一,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保證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規范性文件和黨的方針政策的正確實施,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2008〕17號)、《湖南省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和《新寧縣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第二個五年規劃(2010年—2014年)》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是指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包括工作部門、縣人民政府委托執法的事業單位、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各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職權程序制定的涉及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規范行政管理事務的各種文件。

              行政機關部署階段性工作的文件,規范本機關系統內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的文件、人事任免決定,向上級行政機關的請示和報告,以及有關具體事項的布告、通知、決定、批復等,不適用本制度。

              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縣人民政府應當指導、監督有關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備案監督工作。

              三、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經制定機關的法制工作部門或機構對其進行合法性審查,并經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或授權的其他負責人簽署。

              四、規范性文件應由制定機關統一文號發布。規范性文件名稱可以使用“規定”、“決定”、“辦法”、“通知”、“公告”或“通告”等。

              五、規范性文件在生效前應當向社會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執行的依據,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沒有約束力。

              六、規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因國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除外。

              七、規范性文件公布后,制定機關應自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縣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報送邵陽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備案;

              (二)各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報送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備案;

              (三)縣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報送本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備案,同時抄送上一級業務主管部門。

              (四)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

              八、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制定說明;

              (三)制定依據;

              (四)規范性文件正式刊印文本一式六份;

              (五)規范性文件電子文本。

              九、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具體負責本縣范圍內的備案審查工作,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下列內容審查:

              (一)是否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

              (二)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三)是否與其他部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相沖突;

              (四)其他應當審查的內容。

              十、對備案審查中發現的問題,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超越法定權限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規定的,由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通知制定機關停止執行并限期糾正。逾期不糾正的,提請縣人民政府予以撤銷;

              (二)對程序不規范的,由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提出建議,通知制定機關限期糾正,或報請縣人民政府予以撤銷。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糾正通知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修改或廢止,并將修改廢止的情況書面報告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

              十一、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對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作出的審查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縣人民政府提出申訴,并將申訴報告抄送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應向縣人民政府提出審查處理說明,由縣人民政府決定。

              十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規范性文件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或規范性文件之間互相沖突的,可以向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提出審查建議,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應予以核查。確有問題的,按照本制度第十條的規定處理。對書面審查建議,應當將審查結果告知建議人。

              十三、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違反本制度,拒不執行審查處理意見的,由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建議縣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報請有權機關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十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寧縣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對行政行為的監督,保證行政處罰正確、公正地實施,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湖南省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等法律、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重大行政處罰是指各行政執法單位實施或者批準同意有關部門作出的對社會穩定當事人權益等有較大影響的行政行為和各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達到聽證范圍標準的行政處罰。

              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制度,是對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實施的重大行政處罰,進行事后內部層級執法監督的措施。

              第三條 各鄉(鎮)政府以及縣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應當報送縣政府備案。縣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備案的具體工作,履行對重大行政處罰監督檢查的職責。

              第四條 依法受委托的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應當由委托的行政機關報送縣政府法制辦備案。

              第五條 依照本規定報送縣政府法制辦備案的重大行政處罰

              (一)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

              (二)罰款達到或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金額相當于下列情形數額之一的:

              1、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實施罰款一次達到或者超過1000元的;

              2、對無違法所得的經營性違法行為實施罰款一次性達到或者超過10000元的;

              3、對有違法所得的經營性違法行為實施罰款一次性達到或者超過30000元的。

              (三)責令拆除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生活、生產有重大影響的建筑物的。

              第六條 各行政機關應由其法制機構或者指定專門的工作人員從事重大行政處罰的備案、統計和報送工作。

              第七條 重大行政處罰備案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報送下列材料:

              (一)備案報告,包括簡要案情、處理經過、當事人是否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情況等;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

              (三)作出行政處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名稱及條款);

              (四)作出處罰所依據證據的目錄,包括證據名稱、證明作用等;

              (五)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材料;

              (六)行政處罰的執行情況;

              (七)行政機關認為應當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各行政機關應當在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向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報送備案。

              第九條 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對報送備案的重大行政處罰在主體資格、法律依據、事實和證據、執法程序等方面的一般審查基礎上,重點對以下方面進行審查:

              (一)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是否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二)是否告知了當事人聽證的權利;

              (三)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聽證程序履行是否符合規定;

              (四)作出重大行政處罰之前是否履行了集體討論程序;

              (五)是否屬于涉嫌犯罪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調查處理的案件。

              第十條 縣政府法制辦公室有權調閱行政處罰的卷宗和(相關)材料,需要辦案人員到場詢問的,各執法部門應積極配合,查明情況。

              第十一條 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對同一重大行政處罰案件既受理備案,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備案審查終止。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即為備案審查的結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重大行政處罰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自人民法院受理起訴之日起,備案審查中止。自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或者裁定生效之日起,備案審查的期間繼續計算。

              第十二條 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對報送備案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材料審查后,根據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作出行政處罰的主體具備法定資格,作出的行政處罰符合法定權限,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的,予以登記存檔。

              (二)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建議報送備案的單位在建議文書送達之日起7日內,依照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議報送備案的單位撤銷或者變更原行政處罰決定,或者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報送備案單位應當在收到建議文書之日起15日內執行。

              1.具有應當不予行政處罰或從輕、減輕行政處罰情形的;

              2.作出行政處罰的主體不具備法定資格的;

              3.事實不清的;

              4.主要證據不足的;

              5.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

              6.違反法定程序的;

              7.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的;

              8.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第十三條 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在重大行政處罰的備案審查中,發現罰款、沒收財物的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應當建議報送備案的單位改正或者建議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未按本規定報送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通知其限期報送。逾期不報或者經核實有重大行政處罰不報的,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將把此情況向縣政府報告并記錄在案,作為年終縣政府對各單位行政執法責任目標考核打分的依據。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拒不執行縣政府法制辦公室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作出的建議的,縣政府法制辦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該單位撤銷或者變更原行政處罰決定、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或者將案件移送監察、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新寧縣行政賠償報備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對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部門作出的行政賠償的監督,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國發[2004]1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賠償案件是指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在履行公務時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由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賠償的案件和人民法院判決其作出行政賠償的案件。

              第三條 行政賠償案件實行報備制度。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賠償案件和人民法院判決其作出的行政賠償案件,應在該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賠償決定或者人民法院判決其作出行政賠償的次日起十五日內向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報備。

              第四條 行政管理部門報備的材料包括案件的備案報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賠償決定書副本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書副本一式三份。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應在收到報備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對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一)是否屬于國家賠償法中確定的行政賠償范圍;

              (二)賠償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三)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是否明確;

              (四)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是否合理、適當;

              (五)賠償費用的支出是否符合《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

              (六)其他應審查的內容。

              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對審查中發現的問題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行政管理部門做出的行政賠償決定中不屬于國家賠償法中確定的行政賠償范圍、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不合理、賠償費用支出不符合規定等問題,責令下級限期更正; (二)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賠償判決不合法,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應督促行政管理部門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三)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賠償后未及時追究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經濟和行政責任的,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應督促行政管理部門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和經濟責任。

              第七條 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對執行行政賠償案件備案制度情況的監督處理:

              (一)對在規定期限內應備案而不備案的,可由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建議縣監察局對該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其改正;

              (二)對拒不執行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作出的監督決定的,由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建議縣監察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作出行政處分。

              第八條 本制度自公布起施行。

              主題詞:行政事務 行政 工作制度 通知

              抄送:縣委辦,人大辦,政協辦。

              新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0年5月29日印發

            來源:新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作者:新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編輯: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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