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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新寧縣采石場、磚廠稅收征收管理 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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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新寧縣采石場、磚廠稅收征收管理
            暫行辦法的通知
            新政辦發〔2013〕46號
            XNDR-2013-01008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機關各單位,省、市駐縣各單位:
            《新寧縣采石場、磚廠稅收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3年4月24日

            新寧縣采石場、磚廠稅收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促進資源合理開發利用,進一步完善和規范采石場、磚廠稅收征收管理,公平稅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湖南省零散稅收委托代征管理辦法》、《湖南省稅收保障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凡在我縣范圍內從事石頭開采、粘土磚和頁巖磚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資料向當地地稅和國稅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未辦理營業執照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資料到當地地稅和國稅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依照本辦法自覺申報和繳納應納稅款。
                二、納稅人必須健全財務會計核算制度,設置賬薄,向稅務部門報送會計處理辦法和財務會計核算軟件,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會計核算,并依法向稅務機關按月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納稅申報表,申報繳納應繳的稅款。年底再由稅務機關根據賬簿反映的實際情況,統一進行納稅審查和結算。
            三、凡達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標準的,應申請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對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而不申請認定手續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對財務健全納稅人,能準確計算應納稅額,實行查帳征收。
            對財務不健全納稅人,適用“以電、能控產,以產控銷,以銷控稅”管理方式的,實行核定征收。
            五、鑒于目前我縣部分納稅人財務核算不健全,不能按照稅法和財會制度之規定真實準確地申報納稅等實際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對我縣境內采石場一律實行按炸藥用量核定預征稅款、磚廠一律實行按耗電量核定預征稅款的辦法,實行預征,年終審查結算,多退少補。
            六、根據稅務機關以前年度對采石場、磚廠的日常管理、專項檢查及納稅評估取得的平均數據,核定每公斤炸藥采石量為4立方米,每方石折算質量為1.5噸;粘土磚廠平均度電產磚量50塊,頁巖磚廠平均度電產磚量26塊。
            (一)采石場預征稅款計算及征收管理方法
            1、預征標準:依據納稅人實際使用炸藥數量換算出采石量、銷售額,計算征收應納地方各稅和增值稅。
            2013年度,每方石計稅價核定為40元。
            2013年度,每公斤炸藥換算核定預征地方各稅13.16元,其中資源稅9.00元、企業(個人)所得稅3.2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0.48元、教育費附加0.29元、地方教育費附加0.19元。
            2013年度,每公斤炸藥換算核定預征增值稅9.60元。
            2013年度,合計核定每公斤炸藥換算預征地方各稅和增值稅共22.76元。
            2、預征環節:按次預征,一律實行在每次炸藥申購環節預征稅款。
            3、納稅申報:納稅人應按月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分別向縣地稅局辦稅服務廳辦理地方各稅的申報繳納事宜,向縣國稅局辦稅服務廳辦理增值稅的申報繳納事宜。
            4、監控措施:納稅人憑公安部門核發的申請報告、炸藥準購證明和準運證明,向縣地方稅務局和國家稅務局辦稅服務廳辦理各項完稅手續后,到民爆公司領購炸藥。
            (二)磚廠預征稅款計算及征收管理方法
            1、預征標準:依據納稅人生產磚坯耗用電量換算出銷售量、銷售額,計算征收應納地方各稅和增值稅。
            2013年,每塊磚計稅價核定為0.35元。
            粘土磚月銷售量=月耗用電量(度)×50
            頁巖磚月銷售量=月耗用電量(度)×26
                月銷售額=銷售量×0.35
                月預征增值稅=銷售額×征收率
                地稅征收的稅種及標準如下:
                ①企業(個人)所得稅=銷售額×2%
                ②資源稅:1.25元/千塊磚
                ③城建稅=增值稅×5%
                ④教育費附加=增值稅×3%
                ⑤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稅×2%
            ⑥水利建設基金=銷售額×0.6‰
            2、預征環節:按月預征。
            3、納稅申報:納稅人應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在辦理納稅申報時,須同時報送供電部門開具的電費發票復印件。
            4、監控措施:納稅人同時進行其他生產項目和非生產項目的用電,必須分別加裝電表核算用電量;納稅人自行發電的必須安裝質量合格的電表,并于安裝完畢使用前3日內書面報告當地稅務機關,由當地稅務機關對電表進行鉛封。
            (三)納稅調整:計稅價格參照新寧縣年初市場均價核定,每半年調整一次。
            納稅人生產經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以致影響原核定應納稅額的,必須向當地稅務機關提出申請調整定額,經稅收管理員調查核實,逐級報縣局主管領導審批后,從下達《核定定額調整通知書》的次月起執行。
            納稅人的其他征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法律責任
            (一)納稅人違反本辦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因職能部門失職失責造成稅款流失或嚴重后果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八、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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