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地下文物保護工作的
通 知
新政辦發〔2013〕58號
XNDR-2013-01013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
我縣歷史悠久,文化源遠流長,地下文物十分豐富,是全縣人民的一大寶貴的物質和精神財富。當前,在大規模經濟建設中,文物工作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較為突出的是“三建”工程(城鄉基本建設、生產建設、農田水利建設)中造成文物破壞、流失現象時有發生,一些地方的歷史文化遺產得不到應有的重視和保護。為正確處理好文物保護與經濟建設的關系,從根本上改變建設工程中地下文物保護的被動局面,切實做好文物的搶救與保護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湖南省文物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為了有利于文物保護工作,根據《文物保護法》、《湖南省文物保護條例》以及相關規定,切實遵循:
1、建設單位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后,在文物埋藏區內進行工程建設和在文物埋藏區以外進行大型工程建設,建設單位應依法向省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申請考古調查、勘探。
2、建設工程選址時涉及到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保護點所劃定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應盡可能避開。如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應按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審批。
未辦理文物調查、勘探審批手續前,基建單位不得擅自施工。基建單位強行施工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停工,并按有關法規處罰。
二、凡因進行基本建設和生產建設需要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所需費用應依法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所需經費的范圍和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根據我縣《2007—2011年開展的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資料匯編》和近年來文物勘查、考古發掘中出土文物的實際情況,并經上級文物考古專家考察論證,擬對我縣境內重點文物埋藏區域列表予以公布(具體見新寧縣重點文物埋藏區域一覽表)。
四、對已公布和沒有公布的文物埋藏區域,建設單位和個人在動土施工中發現文物,應立即保護現場,報告縣文物部門進行處理。如發現隱匿不報,哄搶、私分國家文物,使文物遭受破壞和流失的,要依法予以追究,對保護文物有功者將給予獎勵。
2013年5月28日
編輯: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