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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寧縣人民政府 關于進一步健全鄉鎮財政管理體制的 意 見

            編輯:redcloud 2014-09-05 17: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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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寧縣人民政府
            關于進一步健全鄉鎮財政管理體制的
                
            新政發〔2013〕9號
            XNDR-2013-00014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駐縣各省市管單位:
            為充分調動鄉鎮生財、聚財、理財的積極性,進一步規范稅費征收秩序,促進鄉鎮經濟和社會事業的全面發展,確保鄉鎮和村級組織的正常運轉,鞏固和加強農村基層政權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湖南省鄉鎮財政管理條例》、《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結合我縣實際,決定進一步健全縣對鄉鎮財政管理體制,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縣人民政府對鄉鎮實行“收入全部上繳,支出定員定額;新增財源獎勵,礦山開采分成;鼓勵稅收代征,協稅護稅有獎;確保收支平衡,體制一定五年”的財政管理體制。此體制適用期限為2013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二、鄉鎮收入
            (一)縣財政每年按照預算定員定額方案安排的撥款(補助)。
            (二)縣財政安排的項目資金。
            (三)一般性轉移支付收入:
            1、體制補助收入:
            (1)煙葉稅分成收入;
            (2)新增財源建設獎勵收入;
            (3)礦山開采分成收入;
            (4)耕地占用稅代征手續費和超收分成收入;
            (5)協稅護稅獎勵收入。
            2、均衡性轉移支付補助。
            3、農村稅費改革補助收入。
            4、化解債務補助收入。
            (四)小城鎮開發形成的土地出讓純收益和開發利潤。
            (五)國有資產經營與處置收入。
            (六)其他收入。
            三、鄉鎮支出
            (一)一般公共服務支出。包括鄉鎮黨委、人大、政府、人民團體、財政所、人口與計劃生育服務站、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安監環保規劃建設服務站按標準核定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二)文化體育與傳媒支出。包括文體衛站人員經費支出及其事業發展專項資金。
            (三)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包括撫恤費、農村社會救濟費、精減退職老弱殘職工救濟費、其他民政——擁軍優屬慰問費、金石鎮、回龍鎮社區經費、其他建制鎮居委會經費。
            (四)農林水事務支出。主要是指農林水事務管理機構按標準核定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村管理費及其他各項涉農、惠農補貼和其他農林水事務支出。
            (五)城鄉社區事務支出。包括城市建設及維護支出、用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城市公用事業附加收入安排的支出。
            (六)資源勘探電力信息等事務支出。包括支持鄉鎮中小企業發展專項支出。
            (七)其他支出。教育支出和醫療衛生支出暫不下放到鄉鎮,由縣直主管局管理,納入部門預算。
            四、管理機制
            (一)規范財稅收入征管。
            為規范收入征管秩序,所有財政收入不分鄉級和縣本級,由國、地、財三局或其派出機構直接征收,縣人民政府不再對鄉鎮下達收入任務。同時建立健全鄉鎮財源建設考核機制、礦山開采分成機制、耕地占用稅委托代征機制、協稅護稅考核機制,并將其納入縣對鄉鎮文明績效目標管理考核。
            1、財源建設考核機制
            財源建設項目按照“誰引進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在鄉鎮和縣本級之間劃分項目歸屬,僅對鄉鎮實現稅收達10萬元的單個新增財源項目(不含礦山開采、房地產開發、煙葉稅項目)進行體制分成,鼓勵鄉鎮發展培植可持續的大型骨干財源項目,具體的分成辦法為“鄉鎮申報,稅務確認,財政考核,比例分成,確保增長,減收不分”。新增單個財源項目實現的稅收在10萬元以上的(含10萬元),按當年實現的稅收地方財政所得部分的70%連續分成三年。為確保財源項目稅收收入穩步增長,新增財源項目實現的稅收少于上年的,從第二年起該項目不再參與財源建設體制分成。具體考核辦法由國稅局、地稅局協助財政局實施。
            2、礦山開采分成機制
            為鼓勵鄉鎮發展綠色礦業經濟,規范礦山開采秩序,妥善處理礦區各項矛盾,從2013年起,鄉鎮按一定的范圍和比例分享所轄的、合法的礦山貢獻的地方財政收入。按其新增出讓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縣級財政所得的3%計提安排矛盾調處及礦山整治工作經費,“一次性計提,分年度安排”,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分別安排40%、30%、20%、10%;按其上一年度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的 70%安排“鄉鎮礦產資源補償基金”,專項用于因開采礦山而引起的地質結構、地下水系、農村道路等公共資源或設施的毀損修復。
            3、耕地占用稅代征機制
            為積極組織財政收入,規范稅收征管秩序,鼓勵縣地稅局委托鄉鎮代征耕地占用稅。縣地稅局根據各鄉鎮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各鄉鎮耕地占用稅代征任務基數和增長比例。其代征手續費由縣地稅局商各鄉鎮人民政府確定,由縣地稅局全額負擔;超任務部分按50%在下一年度進行分成獎勵,該項獎勵縣財政、地稅部門分別負擔85%、15%,統一由財政部門結算到各鄉鎮。稅收的核算按照屬地原則確定歸屬,嚴禁在各鄉鎮、鄉鎮與縣本級之間轉移稅收,其中金石鎮轄區納入結算的耕地占用稅僅限于縣城規劃區之外。
            4、協稅護稅考核機制
            財稅收入任務不再下達到鄉鎮后,鄉鎮仍負有協稅護稅的義務和責任。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積極配合國、地、財三局做好本轄區的稅收征收工作。每年安排100萬元(分擔比例為:縣政府79%、縣地稅局15%、國稅局6%),用于建立協稅護稅考核獎勵基金,具體考核與獎勵辦法由國、地、財三局負責組織實施。
            (二)規范鄉鎮支出預算。
            l、基本支出。縣財政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安排,支出標準一年一定,根據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財政預算定員定額方案計算安排。
            2、項目支出。縣財政根據縣人大通過的預算方案和縣政府臨時確定的項目,單項下達,專款專用。
            3、轉移支付。縣財政按照因素法或者有關結算文件精神計提、測算、分配補助,直接補助到鄉鎮。
            省、市財政追加給各鄉鎮的各項補助,縣財政根據上級的有關政策補助到各鄉鎮,各鄉鎮應專款專用。
            (三)規范消赤減債行為。
            為防范和化解鄉鎮債務風險,鄉鎮不得舉借債務或非法集資,同時要千方百計籌措資金,積極化解歷史債務,鄉鎮債務納入領導干部離任審計范圍。縣財政僅對鄉鎮辦公樓基建欠款還賬進行適當補助。各鄉鎮申請基建負債還款資金前,必須出具由縣審計部門核定的工程決算書,鎖定債務余額,制定還款計劃,縣財政僅對基建欠款本金進行補助,基建欠款利息由各鄉鎮自行負擔。鄉鎮新建或與事業站合建業務用房,必須經財政部門事前投資評審,確定投資規模,落實資金來源。
            五、結算辦法
            (一)煙葉稅。煙葉稅實行總額分成,縣人民政府根據我縣煙葉生產的發展狀況和稅收政策,確定對煙葉生產的扶持政策,對其分成比例實行一年一定。
            (二)財源建設體制結算分成和協稅護稅獎勵。其結算辦法按《新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新寧縣鄉鎮財源建設及協稅護稅考核獎勵辦法〉的通知》(新政辦發[2011]74號)執行。
            (三)礦山開采分成機制結算。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分成用于矛盾調處及礦山整治工作經費(含臨聘人員待遇),財政不另行安排礦山整頓專項工作經費。以前年度已出讓未到有效期的探礦權、采礦權,因財政已對鄉鎮安排了相應工作經費,不再計提安排矛盾調處及礦山整治工作經費“鄉鎮礦產資源補償基金”納入項目資金進行管理,統籌安排,專款專用,結余可留轉以后年度使用。
            (四)耕地占用稅代征手續費和超收分成。年終由縣地稅局考核鄉鎮收入完成數,確認代征手續費,交由縣財政部門直接支付到各鄉鎮。代征稅收超收分成作為縣對鄉鎮體制補助,由財政部門結算確認,在下一財政年度進行安排,并直接支付到各鄉鎮。
            (五)清收農經會、財政周轉金縣財政按比例返回的收入。農經會債權、財政周轉金債權下放到各鄉鎮,鄉鎮不能放棄債權,由各鄉鎮組織力量清收,回收的款項應上繳縣財政,按所收款項的90%劃歸鄉鎮,并納入鄉鎮預決算管理。
            (六)小城鎮開發形成的土地出讓純收益和開發利潤。其結算辦法按《新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新寧縣小城鎮開發建設項目財務收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新政辦發[2010]22號)執行。
            (七)國有資產經營與處置收入。其結算辦法按《新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新寧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新政辦發[2010]20號)執行。
            (八)鄉鎮均衡性轉移支付補助。按照國家、省級財政部門的要求,我縣對鄉鎮的均衡性轉移支付按照省對縣的結算辦法執行,即“因素法”計算補助,“保存量,調增量”。
            某鄉鎮均衡性轉移支付補助額=某鄉鎮按因素法計算的補助額+政策性轉移支付補助額
            某鄉鎮按因素法計算的補助額=某鄉鎮按“上年年末在職財政供養人員×月公務費標準之積”分配的補助額+某鄉鎮行政村數分配的補助額+某鄉鎮按上年年末農業人口數分配的補助額。
            某鄉鎮按“上年年末在職財政供養人員×月公務費標準之積”分配的補助額=縣財政按“上年年末鄉鎮人民政府在職財政供養人員×月公務費標準之積”分配的補助額×{(該鄉鎮人民政府在職財政供養人員×月公務費標準之積)÷(全縣鄉鎮人民政府在職財政供養人員×月公務費標準之積的和)}×100%。
            某鄉鎮按行政村數分配的補助額=縣財政按行政村數分配的補助額×(該鄉鎮行政村數÷全縣行政村總數×100%)。
            某鄉鎮按上年年末農業人口數分配的補助額=縣財政按上年年末農業人口數分配的補助額×(該鄉鎮上年年末農業人口數÷全縣上年年末農業人口總數×100%)。
            政策性轉移支付補助額是指按照縣委、縣政府工作重點從全縣均衡性轉移支付補助中專項安排的對部分鄉鎮的項目資金。
            六、預(決)算管理
            (一)嚴格預(決)算制度。各鄉鎮人民政府要認真編制本鄉鎮的部門預算,鄉鎮所屬所有部門和單位全面推行“鄉財縣管”。堅持“保民生、保運轉、保重點,促和諧、促穩定、促發展”的預算編制原則,預算安排要優先保證人員經費和鄉鎮的基本運轉,嚴禁搞不切鄉鎮財力實際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各鄉鎮的年度預算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以維護預算的嚴肅性。同時要認真編制年度決算,確保年度決算真實、準確、全面、完整、及時。
            (二)穩步推進預算公開。為加強社會對鄉鎮財政的監督,各鄉鎮要按要求公開重大民生專項資金,同時要按要求穩步推進部門預算、“三公”經費預算公開。認真做好預算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獲取預算信息的,鄉鎮要依法受理,認真研究,妥善處理。
            三)嚴明結算紀律。鄉鎮的各項預算收入全部解入縣金庫或縣財政專戶,不得坐支、截留或挪用,一經發現,將嚴格按財經紀律處理。縣國稅局、地稅局、財政局一定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地計提、核算、解繳各項稅、費款,并認真建立各鄉鎮的稅費收入臺賬。各項收入的劃解、支出的支取必須在當地金融機構營業網點開設支票賬戶,嚴禁公款私存、多頭開戶及用存折戶辦理收支業務。非特殊情況,縣財政不再預付(借)經費。
            (四)及時處理賬務。鄉鎮財政所、稅務分局要嚴格按照現行財務會計制度和上級有關規定設置賬簿,建立稅收臺賬及時、準確地對鄉鎮財務收支進行賬務處理,按時報送財務會計、稅收報表,賬務日清月結,每月必須進行一次財務會審并及時向縣財政局申請審核,全面真實地反映本地區的預算收支情況。縣財政局對連續兩個月未進行財務會審的鄉鎮進行約談,并暫停撥付均衡性轉移支付補助。
             
             
            201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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