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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寧:巧用“預處罰”和“真罰款” 剛柔并濟促執行

            來源:新寧新聞網 作者:通訊員 李暢華 李崀逸 編輯:張宇昕 2023-11-27 16: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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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以能動司法展現人民法院的擔當作為,近日,縣人民法院通過對一家有協助執行義務的醫院發出“預罰款通知書”,順利追回被支取的43800元執行款。被執行人梁某因違反財產報告制度,妨礙了執行,法院對其作出罰款1000元的決定,在強大的法律震懾下,梁某主動繳納了罰款。

            在周某申請執行戴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被執行人梁某作為保證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梁某系新寧縣某醫院的在職職工,法院凍結了梁某在該醫院的工資、獎金等全部收入,要求發放至指定的銀行賬戶,同時向醫院送達了執行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由于梁某還存在多起執行案件,法院每年定期提取其被凍結的收入發放給當事人。2023年5月,執行法官在辦理周某恢復執行的案件過程中發現梁某名下指定發放工資、獎金的銀行賬戶只有少量余額,這一異常現象立即引起承辦人的注意,經調查發現自2022年7月開始該醫院的工資發放賬戶調整到另一家銀行,梁某在重新申報工資卡號時未向醫院財務科說明情況,事后醫院也未將梁某賬號變更情況向法院報告,導致梁某支取43800元工資。法院于2023年8月17日向該醫院發出責令追款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將梁某支取的款項追回,但期限屆滿醫院沒有追回該款項。執行法官遂向醫院發出“預罰款通知書”,督促其全面履行協助義務。收到預罰款通知書后,該醫院才積極采取補救措施,追回了被支取的43800元執行款,同時也向法院送來了檢討書,對其妨礙執行的行為進行了深刻的反思。迫于執行威懾力,被執行人梁某主動來到法院承認錯誤并與申請人達成和解協議,考慮到梁某以上情節,法院作出上述罰款決定以示懲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等規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或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對該被執行人或協助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拘留。

            “預處罰”是執行威懾措施的一種形式,既是對協助執行義務單位的有力警示,也是新寧法院踐行善意文明執行和能動司法理念的執行新模式。對梁某采取的罰款措施,是對其不積極履行、不配合執行行為的嚴厲打擊。這兩項措施剛柔并濟、懲教結合,切實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實現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也為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有力保障。

            來源:新寧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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